行业解读

2019-06-14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能源新能字〔2019〕1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按照发改能源〔2019〕19号、鲁发改能源〔2019〕367号文件要求,在落实土地、规划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电力送出和消纳、降低非技术成本等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各市优先支持和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列入国家2019年第一批平价上网项目名单的项目,业主单位、电网企业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开工,按承诺投产时间全容量建成并网。


二、有序推进风电项目建设


我省2018年底前已并网和已核准在有效期并承诺建设的风电项目规模(不包括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已超过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按照国家要求,不再组织需国家补贴的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不参与竞争配置,按照鲁能源新能字〔2019〕118号文件组织实施。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划进展情况另行发布。


对2018年底前列入我省风电开发方案内已按期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项目,有关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跟踪调度,督促项目单位明确并网期限,抓紧推进项目建设;电网企业要尽快研究项目电网接入条件,及时办理接入系统批复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三、做好户用光伏项目建设管理


国家对户用光伏项目(即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单独管理,2019年度国家补贴支持的户用光伏项目装机总量为350万千瓦左右。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文件出台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户用光伏项目,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报,经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联合审核、确认后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并按2019年户用光伏度电补贴标准享受国家补贴政策。新建户用光伏应依法依规办理备案等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年度装机总量内的项目以建成并网时间作为补贴计算起点执行固定度电补贴标准。


户用光伏项目业主要密切关注国家每月对外公布的全国户用光伏累计新增并网装机容量信息,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和并网时间。当截至上月底的当年累计新增并网装机容量超过当年可安排的新增项目年度装机总量时,当月最后一天为本年度可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户用光伏并网截止时间,后续项目不再享受国家2019年补贴政策。电网企业要及时审核户用光伏项目申报材料并代为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全国新增并网装机容量对新增项目业主及时提醒告知。在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外自行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造成项目无法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等后果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四、组织申报光伏发电补贴竞价项目


按照国家要求,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2019年新建的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光伏电站(即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即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需参与国家光伏发电补贴竞价。


工商业屋顶光伏和已确定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由各市审核确认后,在满足申报要求、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和明确预期上网电价基础上,可直接申报国家补贴竞价。对于未确定业主的普通光伏项目,由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质量、建设条件、预期上网电价等要求,采取招标等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并按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参与国家补贴竞价。本年度已并网的新建项目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时间证明。


五、做好光伏发电项目政策衔接


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已开工但未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2019年底仍不能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未开工的光伏发电项目,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且备案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2020年底仍不能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按照国家要求,2018年底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普通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在本年度竞价范围,鼓励此类项目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


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障相关政策的平稳实施和项目的合理确定、有序推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文件执行。


   附件:1.山东省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竞争配置和项目申报工作方案.doc
       2.XX市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表.doc
       3.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降低非技术成本的说明.doc
       4.光伏发电项目竞价上网和预期并网承诺书.doc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6月12日 


2019-06-1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19年户用光伏项目 信息公布和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户用光伏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做好2019年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保障户用光伏有序实施、健康发展,现将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管理户用光伏项目,做好户用光伏政策宣介落实,尽快开展文件发布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补贴范围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做好所辖经营区域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当地各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认真落实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并由国网、南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并对外公布和报送本省相关信息(内蒙古电力公司汇总并对外公布和报送所辖经营区域相关信息)。请国网、南网指导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做好落实工作。


  三、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电网企业于每月8日前按附件1、2向国网、南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附件1、2公布汇总后的全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并于每月12日前按附件1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2019年第一次信息公布和报送从7月开始,以后按月定期公布和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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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6月12日


2019-06-13

SNEC折射出光伏市场的变化:不仅要性能好,还要美!

SNEC刚刚落下帷幕,相比较过去几届,今年有明显的变化。如果说过去几届大家激情澎湃,那么今年明显理智了许多。在SNEC开会的同时,资本市场又传出华能欲在香港市场收购协鑫新能源的消息,虽然交易尚未达成,但对市场震动不小。结合这么多方面的信息,我们来分析一下。


变化一,参展企业数量减少,本届展会从面积到参展企业数量都下降了。这是否是行业变冷的信号?我们认为并不是。就这个情况我们咨询了部分企业的想法,特别是之前参展,这次没有参展的企业。企业表示,由于光伏近年的国际化,海外展会逐步兴起,企业更倾向于参加海外市场本地的展会,类似东南亚等地的展会,可以直接面对潜在客户。


这说明了两个事实,一个是国内市场已经稳定,该谈的客户基本都谈过了,企业压缩成本就不再办展,但是人还是在会场与大家聚的;另一个就是,企业的宣传倾向于海外市场,侧面反映了海外市场的兴起,另外海外市场的客户不像当年欧洲、美国有能力跑到中国来找合作伙伴,现在的潜在客户更多是发展中国家,需要中方主动出击了。


变化二,光伏和建设的结合有重新崛起的势头。本次展会期间,光伏BIPV联盟宣布成立。从金太阳工程补贴结束之后,BIPV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地面电站成为主流。随着“去补贴”、“市场化交易”、“中东部土地约束”等关键因素的变化,市场也随之改变。我们预计与建设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将成为发展的主要趋势。光伏未来将成为建设材料的一种,更好的融入到建筑的整体设计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屋顶额外加装,外观来看很不协调。


此次展会中,以汉能为首的光伏建筑材料自成一派,汉瓦确实越来越好看。很多人觉得薄膜发电量不行,但是从建筑材料的角度看待光伏的话,发电量及经济性恐怕要排在颜值之后了。建筑材料不乏高价之货,但客户依然愿意买单,关键就是能不能提升整体建筑的美观和档次。


变化三,技术尚未出现飞跃式的变化。这个其实是没有什么变化的变化。当年单晶的出现带来了装机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变化,反观今年,仍然没有能够短期称雄的新技术。无论是异质结亦或是钙钛矿,仍然在短期内难以商业化。


变化四,来自于展会之外,投资企业的变化。一个消息就是华能集团在香港资本市场上有可能收购协鑫新能源,这笔并购直接通过接盘股市的壳资源来打包接盘旗下电站,目前谈判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成功收购我们还得拭目以待。但这种做法为央企迅速扩充可再生能源资产提供了一个范例,特别是像华能这种体量的央企,如果想短时间扩张版图,还是资本市场上并购更加迅速。不仅有电站,还带一个壳资源,股权比例还可谈。如果是直接并购电站的话,原持有方未必同意保留45%的股权。目前的并购,感觉对买方有更大的谈判空间。


另外,铁塔公司的入局对行业也很震动,虽然当年有国有钢铁企业成为分布式光伏开发公司,但并未对行业产生太大的影响。铁塔公司的不同在于,他本身是标准的分布式资产运营企业,即基站遍布全国,一旦开发分布式光伏可以与5G、售电、储能逐步结合起来,很有可能有新的应用场景出现,那么现象级产品有可能也会出现,这个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最后总结,整体看本次展会及同期的市场,理智和跨界是两大主题。光伏从业者在行业成熟中变得理智,行业成熟后,成本足够低又带来了跨界的可能,整个光伏的生态必将随之变得比以前更复杂,犹如小树林成长为热带雨林,可以容纳更多的参与者。


2019-06-10

加快技术进步 降低补贴强度 政策力促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5月30日发布《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发布政策确定的新机制,体现了国家补贴资金优先支持电价补贴退坡力度大的项目,以竞争配置和补贴竞价市场手段,引领风电、光伏发电降成本、去补贴和实现平价。本次发布的方案整体符合市场预期,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在于2019年并网项目都可申报竞价补贴。


建设平价上网项目


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就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平价上网项目,同时完善需国家补贴的项目竞争配置机制,减少行业发展对国家补贴的依赖。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总的导向就是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快技术进步和补贴强度降低,做好项目建设与消纳能力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总的来说,《通知》对2019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四项要求。首先,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再开展需国家补贴的项目的竞争配置工作。其次,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根据规划和电力消纳能力,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再次,全面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省级电网企业对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电力送出工程建设衔接,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最后,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实申请项目的建设投资营商环境符合降低非技术成本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加强监督。


光伏 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


根据国家能源局30日发布的《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简称《方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其余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须采取招标等竞争性配置方式,通过项目业主申报、竞争排序方式优选确定国家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


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自今年2月以来广受关注的光伏政策调整尘埃落定,光伏行业从此进入无补贴平价上网与享受国家补贴竞争配置等多种项目模式并存的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针对2019年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即只有2019年新建的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才可以参与补贴竞价。在该方案发布前并网的本年度新建项目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时间证明。


国家能源局表示,今年光伏发展政策的基本考虑是“稳、转、改”。稳就是稳市场稳预期,转就是推动光伏发电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改就是改革光伏发电管理机制、完善光伏发电发展政策。《方案》对今后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在机制上做了调整,可以概括为“六个定”,即财政部门定补贴额度、价格部门定价格上限、能源部门定竞争规则、企业定补贴强度、市场定建设规模、电网定消纳能力。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指出,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大力推动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对于光伏产业行业管理而言是一场重大改革。这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将不再设定全年补贴装机规模,而是根据申报电价,在一定的年度补贴总规模下,由市场来确定补贴装机规模。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员时璟丽则指出,《方案》的核心内容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行项目补贴竞价。


风电 加大竞争


为实现风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30日还印发了《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突出推进平价上网和加大竞争力度配置的主攻方向。数据显示,2019年一季度末,全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89亿千瓦,已达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90%。


针对2019年新增风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国家能源局表示,各地区组织新增风电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方面依据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各省(区、市)均提出了2020年风电累计并网目标;另一方面,严格将消纳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对于不落实消纳能力的不能建设。


总体上,在风电领域鼓励并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风电项目。一是对2019年度不需国家补贴竞争配置项目总量规模的地区,在确保具备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可开展建设与消纳能力相匹配的平价上网风电项目;二是在各地区消纳能力配置方面,在不影响已并网和核准有效项目的电力消纳基础上,测算确认的消纳能力优先向新建平价上网项目配置;三是对已核准并在有效期的在建项目,如果消纳能力有限,优先落实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国网能源研究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所长李琼慧指出,消纳条件对于新增规模来说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强调落实并网和消纳条件,是在技术上解决量的问题,有助于促进网源协调,推进新能源尤其是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


2019-05-3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工作机制和竞争配置项目的要求等进行解读。


一、关于对《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平价上网项目。与此同时,完善需国家补贴的项目竞争配置机制,减少行业发展对国家补贴的依赖。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总的导向就是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快技术进步和补贴强度降低,做好项目建设与消纳能力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通知》对2019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四项总体要求。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在组织开展工作的时间顺序上,先开展一批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再开展需国家补贴项目的竞争配置工作。二是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均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竞争配置方式选择,而且上网电价是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三是全面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以电网具备消纳能力为前提,避免出现新的弃风弃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对平价上网项目优先保障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四是优化投资建设营商环境,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土地使用等非技术成本降低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有关事项的监督。


二、关于对《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风电工作方案》)的解读


(一)《风电工作方案》对风电发展具有什么作用?


“十三五”以来,我国风电有序平稳发展,技术持续进步,成本逐步降低。2019年一季度末,全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89亿千瓦,已达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90%。为实现风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工作方案》,突出积极推进平价上网和加大力度竞争配置的主攻方向,强化风电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保障,为提高风电市场竞争力打好基础,推动风电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二)2019年各地区新增风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各地区组织新增风电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据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各省(区、市)均提出了2020年风电累计并网目标。本地区可以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分配的需国家补贴项目的总量规模的确定方法为:以本地区并网目标为基准,减去2018年底已累计并网装机容量和已核准有效且企业承诺继续建设的项目总规模;其中,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平价上网项目、国家能源局专项布置的示范试点项目和跨省跨区外送通道配套项目不计入测算。


二是严格将消纳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各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作为本年度各省级区域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前提条件,以确保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均能高效利用,避免出现新的弃风问题。即便是按照上述规划依据本地区还可以有新的竞争配置风电总量规模,但如果没有消纳能力,2019年也不能组织需国家补贴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而且新的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也必须以具备消纳能力为前提条件,不落实消纳能力也不能建设。


(三)《风电工作方案》对支持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有什么考虑?


总体上鼓励并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风电项目。一是对2019年度已没有需国家补贴竞争配置项目总量规模的地区,在确保具备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可开展建设与消纳能力相匹配的平价上网风电项目;二是在各地区消纳能力配置方面,在不影响已并网和核准有效项目的电力消纳基础上,测算确认的消纳能力优先向新建平价上网项目配置。三是对已核准在有效期的在建项目,如果消纳能力有限,优先落实自愿转为平价上网的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四)2019年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在工作的组织方式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延续以往方式。各省(区、市)需国家补贴风电项目的总量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及实施机制和电网消纳能力确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的工作要求制定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或竞争配置办法),自行组织竞争将总量规模配置到具体项目。


在组织开展工作的先后顺序上,2019年度先组织平价上网项目,在国家能源局公布2019年度第一批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名单之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再启动需国家补贴的风电项目的竞争配置工作。


对竞争配置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风电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2019年度风电建设方案,包括新增建设规模及布局、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或竞争配置办法)、送出消纳能力意见等内容,其中竞争配置上限电价为国家价格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不得采取各种方式设置下限电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年度风电建设方案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管理职责对年度风电建设方案进行监督(但并不审批),对不符合规划落实情况和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电力送出消纳条件不落实的年度风电建设方案提出整改意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组织需国家补贴风电的竞争配置工作。


(五)对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有什么指导意见和要求?


《风电工作方案》附有《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或竞争配置办法)提供了指导,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考虑各地区情况有所差别,不宜制定全国通用的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或竞争配置办法)。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或竞争配置办法)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也更强。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企业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通过参加竞争配置进入国家补贴范围;第二种方式为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指导方案》对两种方式分别提出了竞争要素和参考评分标准,对最核心的竞争要素——申报电价提出明确要求:如果采取综合评分法,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另外,在企业能力的业绩项评分要求中,对本省(区、市)业绩分值也作了限制性规定,比例不应超过业绩分值的35%,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


(六)如何对待存量在建风电项目?


为保障企业合理利益和规范市场竞争,《风电工作方案》明确,对已核准风电项目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台账,进行分类指导。考虑已核准存量风电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且有部分资金投入,为保障企业合理利益,符合国家风电建设管理要求且在项目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要求重新参与竞争配置。不满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限的风电项目,如项目单位希望继续建设,需重新参与竞争配置或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


(七)对海上风电项目有什么特殊管理要求?


目前,海上风电项目度电补贴强度高,技术难度大,各方面建设条件协调复杂,应该有序稳妥建设。一是要求各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海上风电有关规划有序推进建设。各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省级区域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确定2020年底前可并网项目和可开工建设项目。为做好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调整衔接,还要求明确2021年底前可建成并网项目。为防止部分地区盲目推进海上风电建设,要求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管理,对核准前置条件不齐全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二是考虑海上风电与陆上风电差别较大,现阶段有一些特殊要求,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制定专门的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或竞争配置办法)。


(八)对新增建设风电项目重点强化哪些建设条件?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风电工作方案》提出对各类新建风电项目应落实的建设条件加强监测核实的要求。一是对项目的土地使用可能涉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要求场址选择避开相关土地范围,而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各种方式增加企业负担和项目不合理成本,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有关政策条件的审核把关。二是对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核实,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测算论证消纳能力,并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


(九)为什么对风电项目信息报送提出严格要求?


现阶段,绝大多数风电项目需要国家补贴,对项目补贴资格的复核是一项重要工作。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设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在该平台系统对所有需国家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信息登记、电量监测统计、补贴资金发放核算等管理工作。


2019年度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对各省(区、市)新增需国家补贴项目的总量规模有严格的测算条件,对2018年底前并网装机容量和核准有效在建项目均需要严格核实,为此,对各地区和项目单位提出了限期完成存量项目信息填报的要求,逾期未填报、信息填报错误导致不能纳入国家补助目录,视为项目单位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同时《风电工作方案》中明确,对新建各类风电项目也要求完善信息填报,特别是土地使用等非技术成本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电力送出和消纳落实情况等重要建设条件。这样做有利于完善风电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放管服”的工作要求,有利于风电项目建设与接网等电网工程的建设进度衔接,有利于全方位加强对风电建设和运行有关政策落实的监测管理。


三、关于对《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光伏工作方案》)的解读


(一)《光伏工作方案》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九大关于“壮大清洁能源产业”的战略部署,积极推动新能源发展。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升,成本下降成效显著。2018年底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74亿千瓦,年发电量1775亿千瓦时,均居世界首位,在推动能源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光伏发电迅猛增长也带来补贴缺口持续扩大、部分地区弃光限电等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实际和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发展思路,完善发展政策,既要适应能源转型要求进一步扩大光伏发电规模,又要处理好与电网消纳和财政补贴的关系,推动光伏发电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2018年下半年,国家能源局即着手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2019年光伏建设政策思路。2019年2月中下旬,分三次组织召开了有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专家、媒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研究完善政策思路。之后又多次召开讨论会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光伏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12日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6日截止),并委托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征求光伏企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光伏工作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8日国家能源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向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地方反馈征求意见情况,为保障政策科学有效和平稳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光伏工作方案》的政策考虑、总体思路和建设机制是什么?


今年光伏发展政策的基本考虑是“稳、转、改”,稳就是稳市场稳预期,转就是推动光伏发电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改就是改革光伏发电管理机制、完善光伏发电发展政策。


总体思路是市场导向、竞争配置、以收定支、分类管理、稳中求进。市场导向就是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能交给市场的就交给市场,必须由政府管理的也要采用市场化的办法,国家不再安排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竞争配置就是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原则上都要采取竞争配置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和电价补贴,国家不再给各省下达年度建设规模;以收定支就是根据筹资能力确定补贴规模,按补贴规模由市场确定需要补贴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分类管理就是将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不需要国家补贴项目和需要国家补贴项目两类,并根据需要国家补贴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补贴政策,分类组织实施;稳中求进就是要稳市场稳预期,在2018年基础上保持光伏产业合理新增规模,合适发展速度,促进光伏发电及上游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


《光伏工作方案》对今后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在机制上做了调整,具体讲可以概括为“六个定”,即财政部门定补贴额度、价格部门定价格上限、能源部门定竞争规则、企业定补贴强度、市场定建设规模、电网定消纳能力。实行这个新机制后,光伏发电发展的市场化导向更明确、补贴退坡信号更清晰、财政补贴和消纳能力落实的要求更强化、“放管服”的改革方向更坚定。


(三)《光伏工作方案》的政策定位是什么?对未纳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且已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如何考虑?


《光伏工作方案》是针对2019年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即只有2019年新建的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才可以参与补贴竞价,其中《光伏工作方案》印发前已并网的本年度新建项目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时间证明。


近年来光伏发电发展迅速,一些省份为了支持地方光伏发电发展、推动能源转型,在国家下达规模之外自行安排了一些项目。从前期统计梳理的情况来看,这类项目总量还不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未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项目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如果允许这类项目参与2019年补贴竞价,势必会挤占今年新建项目规模,进而影响上游制造产能合理释放,同时今年安排的30亿元补贴目的是支持本年度光伏发电新建项目,保障光伏发电及上游制造业保持合理新增规模,合适发展速度。基于上述考虑,《光伏工作方案》明确今年参与补贴竞价的范围是2019年新建项目。鉴于未纳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且已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且对能源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存在这类项目的省份要根据本省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国家能源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通过转为平价上网项目、绿证交易等措施逐步解决。


(四)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鉴于光伏扶贫项目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户用光伏项目实行切块管理,因此《光伏工作方案》明确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其余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由地方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项目、国家通过竞价排序确定补贴名单。具体工作机制为:


1.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竞争配置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光伏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操作,及时组织本省拟参与全国补贴竞价项目,按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拟申报补贴项目的有关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业主在自有产权建筑物或场地自建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工商业屋顶光伏和企业已开展前期工作且经地方政府确认的项目,根据《光伏工作方案》意见,可不进行项目业主竞争配置,通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国家补贴竞价。这样做,既体现了对业主在自有产权建筑物或场地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也保障了已开展前期工作项目业主的合理权益。


2. 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对各地申报的补贴竞价项目按《光伏工作方案》确定的规则进行全国竞价排序,确定纳入国家补贴范围项目名单。


3. 为加强对今年光伏发电建设工作的监管,保证公平公正、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光伏工作方案》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需提前介入和参与消纳能力论证、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制定等工作,加强对监管区域电网消纳能力论证、项目竞争配置、电网送出落实、项目并网和消纳等事项的监管。


(五)补贴竞价项目申报需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申报竞价补贴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必须是2019年新建项目,其中《光伏工作方案》发布前已并网的本年度新建项目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时间证明。二是项目所在地符合市场环境监测管理要求,项目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普通光伏项目需按单个项目提供接网消纳支持性文件,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只需提供所在地市或省份的电网企业针对多个分布式项目(或新增分布式项目装机总量)统一出具的接网消纳文件。三是项目具备土地(场地)建设条件,需提供土地(场地)落实的支持文件。此外,由于竞争配置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企业需要按照地方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及信息上报时间、内容要求等,及时准确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信息。


(六)为什么把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和普通电站统一竞价?


将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竞价,通过市场手段充分竞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一方面近年来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和占比持续提高,从成本和竞价能力看,已经具备了和普通电站竞争的实力和条件。另一方面把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和普通电站统一竞价,由市场竞争确定规模份额,避免了对工商业分布式和普通电站人为进行资金切块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七)国家是否出台统一的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具体有何考虑?


为了规范地方竞争配置工作,《光伏工作方案》对地方竞争配置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了主要的竞争要素,即竞争配置工作方案要明确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质量、建设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充分合理竞争,严禁限价竞争或变相设置中标底线价格,各地在竞争配置中要认真落实。同时考虑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使竞争配置方案更加符合各地实际,《光伏工作方案》明确由各省根据各自实际按本通知要求制定适合本省的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国家不出台统一的竞争配置办法。这样既保证了竞争配置总的原则和方向统一,又给各省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各省组织的项目后续还要参加全国统一竞价排序,这对各省做好竞争配置工作也是一种把关和监督,有利于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八)上网电价修正规则是如何考虑的?


《光伏工作方案》明确,国家能源局根据修正后的上网电价报价由低到高遴选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其核心是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2019年补贴资金预算总额下,优先支持电价退坡力度大的项目,以加速补贴退坡,扩大市场规模。对于不同资源区、不同类别项目申报电价进行修正,主要是考虑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等差异,通过电价修正使得各地各类项目具有可比性,具备在全国统一竞价排序的条件,同时也避免了对不同资源区、不同类别项目进行补贴资金切块分配。


按照修正后电价进行排序遴选,机制上与2019年光伏电价政策是衔接的,且电价补贴退坡力度大的项目靠前排序,也符合光伏发电产业发展需求和降成本、去补贴方向。政策制定过程中,也研究过按补贴强度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遴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各省燃煤标杆电价不一,甘肃、新疆、内蒙、宁夏等中西部自然资源条件较好的欠发达地区燃煤标杆电价普遍偏低,所以综合考虑与现行电价机制衔接、已形成的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等因素后,没有采用这种办法。


(九)补贴竞价项目电价补贴如何计算?


在全国排序累计补贴总额时,先按“度电补贴强度×装机容量×年利用小时数”计算各项目年补贴额,然后逐个项目累加计算总额。对于年利用小时数,有保障小时的按保障小时计算;未规定保障小时的,按II类地区1300、III类地区1100基础小时计算。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小时数只是为全国补贴竞价排序时计算补贴总额用,项目实际运营时按照实际上网电量(普通电站和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或全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获得补贴。


(十)户用光伏350万千瓦规模是如何考虑的?文件发布前(含2018年)建成并网、未纳入国家补贴的户用光伏适用什么政策?


为支持户用光伏发展,综合考虑财政补贴预算总额、户用光伏补贴强度以及2018年结转项目等因素,同时兼顾户用光伏和补贴竞价项目关系,参考近几年户用光伏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2019年安排一个月时间的建设缓冲期,经研究并商有关各方,最终确定2019年纳入国家补贴规模的新建户用光伏350万千瓦,对应补贴预算7.5亿元。


对文件发布前(含2018年)建成并网、未纳入国家补贴的户用光伏项目,《光伏工作方案》明确可按规定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报,经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联合审核确认后,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


(十一)如何保障列入补贴范围项目能够落实实施?


列入补贴范围项目按期落实实施是保障今年光伏发电实现“稳中求进”发展目标的重要条件。为保障列入补贴范围项目能够落实实施,《光伏工作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项目申报前置条件,设定合理申报门槛。一方面,为保证列入补贴范围项目按期建成并网,门槛不能过低;另一方面为保证项目补贴竞价的充分性,门槛也不能太高。据此,《光伏工作方案》规定普通光伏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申报项目接网消纳条件、土地(场地)落实情况支持性文件。普通光伏项目需按单个项目提供接网消纳支持性文件,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只需提供所在地市或省份的电网企业针对多个分布式项目(或新增分布式项目装机总量)统一出具的接网消纳文件。二是明确建设期限。对逾期未建成并网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各省列入国家补贴范围光伏发电项目逾期未建成并网情况作为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和下一年度申报的重要因素。此外,各省在制定本地区域统一的竞争性配置资源工作方案时,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具体要求。


2019-05-3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区域电力消纳能力,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

  三、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导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在充分考虑已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消纳需求基础上,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四、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 1. 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2. 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9年5月28日


2019-05-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公布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 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了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名单,总装机规模2076万千瓦。现予以公布。


  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组织所属有关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备案)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加强对有关支持政策的督促落实。


  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有关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文件,在附件3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交易规模限额范围内,根据就近消纳能力组织推进,做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1.2019年第一批拟建平价上网项目信息表.pdf

    2.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信息汇总表.pdf

    3.2019年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5月20日


2019-05-16

官方解读|2020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指标出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解有关政策主要考虑,针对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


问:各界都十分关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请问制定这份文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2018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2012年提高4.6个百分点。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近两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工作部署,督促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协同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问:请问出台《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已是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2018年4月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抓紧解决机制和技术问题,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状况”。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机制,2017年制定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了《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的重要长效机制就是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2017年6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和清洁能源消纳工作部署,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政策研究。在深入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问:请您简要介绍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实施机制。


答: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就是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法定要求,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对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主要实施机制如下:


(一)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各省级行政区域必须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超过即奖励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挂钩。


问:请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关系是什么?


答:消纳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电力市场是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主要环境。


从全球范围来看,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我国正处于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和电力市场建设阶段。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实现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在总体目标和市场化思路方面,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建设是一致的。


问:请问消纳保障机制涉及到哪些方面,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目前,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限电问题。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共同努力。本次消纳保障机制明确将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为政策目标之一,并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知》提出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具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


问:请问消纳责任权重确定过程中如何保证客观公正?


答:整体来说,通过统一科学的测算方法、客观准确的边界条件、公开透明的衔接流程,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各地区消纳责任权重,确保公平公正和客观性。一是制定统一科学的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公布了总量和非水电、最低和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详细计算公式,据此测算各地区消纳责任权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研究机构、个人等均可依据该方法独立地进行测算及校验。二是采用客观准确的测算边界条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和发电量、各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跨省跨区输送电量等边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各区域实际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送电能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复核,确保各测算边界条件客观准确。三是制定公开透明的消纳责任权重衔接流程。首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提出的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研究后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意见;最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综合来看,各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和确定过程是统一科学、客观准确、公开透明的,可以有效保障消纳责任权重的客观公正。


问:请问消纳责任权重具体是如何设定的?


答: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总量、国家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作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监测评价,并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以2019年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为例,遵循以下原则:


1、基于分省的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和弃水弃风弃光等情况(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下浮10%进行测算),再计入2019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预测2019年本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2、依据已投运的跨省跨区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和输电能力,已有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送受电协议或省区政府间框架协议,以及对2019年新投运跨省跨区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预测,计算相关区域2019年跨省跨区送出或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将上述本地生产消纳的以及跨区域净受入的可再生能源预测电量转化为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电力消纳量,与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的比值即为当年(如2019年)该区域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上浮10%计算,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发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之和。


问:请问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的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答:《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为确保消纳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得到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方案应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在技术体系上比较容易实现消纳的组织实施工作。电网公司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有关省级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问:请问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如何完成消纳量?


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基本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1、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消纳量转让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原则上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对于绿证自愿认购,遵照绿证自愿认购相关政策执行。


问:请问消纳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


答: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可提升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此外,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优先考虑了该部分公益性电力用户,做了充分的减轻社会负担的机制设计。


问:请问消纳保障机制如何与绿证市场衔接?


答: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涉及两类权重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涵盖了全部的可再生能源品种。目前正在实施的绿证自愿认购政策,绿证核发对象仅限于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


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难以完成消纳量责任权重对应的消纳量情况下,可选择通过消纳量转让和自愿认购绿证两种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两种替代方式为并行关系,没有先后顺序,但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水电消纳量不能用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但绿证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具体操作过程中,市场主体可根据两种方式的经济性进行自主选择。


后续,绿证核发范围、价格体系等绿证政策将根据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确保两者的有序衔接。


问:请问如何监测评价或考核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答: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情况的考核,由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个层次为对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对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主要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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